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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2017-06-13 08:49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办〔2017〕39号)精神,2017年5月24日印发了《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调整的通知》(保人社发〔2017〕115号)文件,对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一是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在一级公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95%。明确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市内转诊转院报销比例,即三级综合医院报销比例65%、三级中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二级综合医院报销比例80%,二级中医院住院报销比例85%;明确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转往省级及省外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即65%。二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保险年度内住院进入大病报销的起付线在原有基础上再下调10个百分点,即下调至50%。 

通过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防止此类人员因病反贫、因病致贫情况的发生。 

(医疗生育保险科、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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