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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管理制度(试行)
2015-01-09 16:49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实施范围为按规定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领域工程项目。

三、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工资发放日期,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农民工一次工资,应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支付给班组长。鼓励用人单位以委托银行代发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应将工资情况告知农民工本人。

五、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当编制规范统一的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实名工资支付表存查时间为两年以上。不能提供实名工资支付表的项目视为未按规定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退还。

六、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每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各用人单位每月要将人员进出情况和实名工资支付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存查。

七、实名工资支付表应列入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档案,至少保存该项目最后一次实名工资支付表。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用人单位执行农民工工资实名管理制度情况进行巡视检查,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未建立实名工资支付表、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该项目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约谈应制作规范的劳动保障监察约谈记录,明确记载约谈对象、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过程、约谈要求等事项。约谈记录列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档案。

(二)经过约谈仍未建立实名工资支付表或存在农民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隐患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用人单位提供实名工资支付表。用人单位不执行调查询问通知书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处理。

九、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十、本制度由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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